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农产品的初级加工)
作者:何静文 发布时间:2022-03-29 04:02:07 点赞:次
1.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3.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企业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提供企业相关证明等资料。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4.样品检验:申请取证的企业自行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一、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农产品的初级加工),怎么去区分
1.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2.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农产品的初级加工),怎么做读懂
1.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是这样表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后续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不合格通知书,收回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3.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4.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