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税率(经营租赁的税率)
作者:黄俊华 发布时间:2022-03-29 04:26:49 点赞:次
1.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改增后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2.其中销售服务(含房产租赁)及无形资产收入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关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房产税问题。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4.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5.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租赁业税率(经营租赁的税率),如何评判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
2.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3.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租赁业税率(经营租赁的税率),怎么做应对
1.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因以上优惠政策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在2016年是否继续给予优惠,在财税〔2016〕36号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中没有明确,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3.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营业用房租赁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房产税的。
4.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的免税规定。关于地下建筑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6.有偿租赁房产的特殊情形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