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
作者:陈细英 发布时间:2022-03-29 06:49:32 点赞:次
1.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2.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莂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3.膀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一、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如何成功描述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2.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网站纠错财税〔2012〕39号免抵退税办法。
3.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4.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羄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出口视同自产最新规定),怎么样才能确立
1.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2.外购货物(非自产产品)不能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管理的,不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