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有进项抵扣吗(简易计税进项)
作者:宋柏桂 发布时间:2022-03-29 09:55:56 点赞:次
1.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也表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公司开具的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案例分析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简易计税有进项抵扣吗(简易计税进项),如何答复
1.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3.《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4.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项第1目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二、简易计税有进项抵扣吗(简易计税进项),怎么论述
1.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税率调整为13%。
2.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元,累计折旧300000元。
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4.不能开具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情况: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