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杨永斌 发布时间:2022-03-29 10:41:03 点赞:次
1.对新能源车船,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2.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附件8括号,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为将优惠政策贯彻好、执行好,提高精准落实效率,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
4.各级税务机关和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分别做好对金税三期系统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交强险平台、保险出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制定有效应急预案,保证各系统运转顺畅,为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一、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怎样评判
1.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各级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对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宣传,鼓励消费者提高节能环保意识,绿色消费、节能消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优惠政策的应用,提高优惠政策兑现的精准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2.新《目录》公告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3.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从《目录》中予以撤销。强化分析和信息比对,防范优惠政策落实风险。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实行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战略在车船税政策上的具体体现。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怎么去确立
1.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2.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废止。
3.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