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追缴期限(增值税追缴期限)
作者:孙永德 发布时间:2022-03-29 16:03:12 点赞:次
1.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纳税人用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不应该再加收滞纳金。若是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若是由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原因,特殊情况5年;注意:税法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截止日为2010年5月底,至2013年4月尚未超过3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3.建议有关部门对现有的税款追征期规定进行系统完善,对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按类别进行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与之对应的税款追征期限,对应加收滞纳金的不同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抵扣的税款不应该无限期追征,并不代表不追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认为。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率不当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一、税务追缴期限(增值税追缴期限),怎么解答
1.在现阶段的税务稽查实践中,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要是针对受票方进行的,刑事打击的重点集中在受票方。35万元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不熟悉税收政策,既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
2.对企业2009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8万元不予追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3.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应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款追征期的规定,采用正反向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正向列举是以税务机关的责任和纳税人的责任作为前提条件,适用3年或5年的追征期。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5.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6.这对于我国制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意图是重点打击开票方是有所违背的。
7.参考《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

二、税务追缴期限(增值税追缴期限),要怎么评述
1.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批复》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对企业2010年~2012年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责令补扣税款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2.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3.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无限期进行了解释,明确税务机关对未申报税款的追缴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4.法理分析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质来看,《税收征管法》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两种原因导致的税款滞纳规定了3年和5年的追征期,对因偷税、抗税、骗税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主要是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纳税人的主观过错和以及其主观过错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