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
作者:王可君 发布时间:2022-03-29 17:23:44 点赞:次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项和第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一、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如何去回答
1.此次调整体现了公平税负,尤其对于水泥行业介入商混行业是一利好,对未来水泥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项和第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商品混凝土企业一直按6%增值税率征收,而建筑企业自己的商混站按4%增值税率征收,造成明显的市场竞争不公。可以申请按照简易征收方式,适用6%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申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二、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如何总述
1.6月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4]57号文通知,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