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以转出的情况)
作者:任庆祥 发布时间:2022-03-29 17:52:43 点赞: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那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可能我们这个票进来的有两个用途,我们是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4.2016年12月,该纳税人将上述复印机移送至婚姻中介部门,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以转出的情况),怎么才能评价
1.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取得专票的时,先进行勾选认证,且做进项税额处理,如果没取得专票,后期相当于没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没有专票,后期不能转回。
3.2016年5月1日购进复印机一台,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兼用于上述两项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注意: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这三大类资产,无论购买时能不能抵扣进项,必须取得专票,以免将来用途发生改变却因没有取得可以抵扣的凭证而无法抵扣进项。
4.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以转出的情况),怎样解析
1.像这两种情况。购买三大类资产时,因为不符合增值税现行抵扣政策的规定,用途发生改变时,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将未抵扣的进项按规定再转回抵扣。则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找不到他们了是吧,还有对方把这发票红冲了也是一个原因。
3.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4.所以实际上这种三种情况,进项税是不允许是你抵抵那个抵扣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三大类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根据用途改变而可以转回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