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
作者:容翩翩 发布时间:2022-03-29 20:52:00 点赞:次
1.第十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各业务股(所)移送的征管资料进行季度内整理归档,即后一个季度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完毕,跨年度的在一季度内对上年资料整理归档完毕,检查案卷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一次归档。
2.对密不可分的税务文书要排在一起,归档时间:年度归档:税务所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的管理,每年一月份税务所将征管档案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五条各业务股(所)采集或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原则上只限本局、本系统内调阅和使用,未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3.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各业务股(所)对使用税收信息系统中形成的各类原始税收征管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环节或相关环节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按类分别备份到软盘、磁带、光盘或胶片上,移交到征管档案室。
4.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业务股(所)应在保证案卷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移交,要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怎么才能试析
1.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在线全文阅读。
2.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使用、清理、销毁情况。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对其保管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或使用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场所查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不得更改内容、毁损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3.以上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
4.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要清理税款及有关票证,移交历年所有的档案资料,并经县地税局业务股办理移交手续。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系统外其它单位(必须为执法部门)需调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的,须两人以上持本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企业纳税档案原则上按户分册立卷,个体户纳税档案可按行业分类按月立卷;局内综合征管档案按表式、种类装订。
5.财会档案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帐页等。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6.第十三条税收征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保管。

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怎样简谈
1.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其他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2.第三章征管档案的移交、归档、移送第九条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第四章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由业务股及税务所综合岗专门负责管理,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管员分别保管,第十七条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必须在5日内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查验。
3.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并需带走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向纳税人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县局业务股移送《税务稽(检)查案卷》复印件;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4.卷内税务文书应按《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密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条款及规定,严守保密纪律。第八条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分为:税务征管档案(包括户籍管理档案、税款征收档案)、税务稽(检)查卷宗、税收法制卷宗。
5.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