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作者:蔡永浩 发布时间:2022-03-29 23:58:04 点赞:次
1.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5.被投资企业是从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万元来增加股本的,这一万元并没有发生增值,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对资产增值来课税。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第八条),怎么样才能阐述
1.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2.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3.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第八条),怎样做详解
1.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
3.关于股票股利计税基础的问题,在老企业所得税时期,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是按照票面价值确认的计税基础。
4.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