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作者:朱瑜辰 发布时间:2022-03-30 00:24:25 点赞: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
3.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4.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6.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纳税人可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利好,具有实质性降低税负。

一、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如何做试析
1.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5.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怎么才能研读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2.财税〔2015〕78号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