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投资(混合性投资)
作者:刘和芬 发布时间:2022-03-30 02:19:31 点赞:次
1.主要依据如下: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赎回投资时的差额不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都可以按41号公告第二第项,作为债务重组损益扣除。
2.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能理解为:如果符合足17号公告的两个条件,赎回投资时的差额也作为权益性支出不能扣除。
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几位专家再次聚议后,得出深度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4.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跨境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

一、混合投资(混合性投资),怎么能讲解
1.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2.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原文: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息应视为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3.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

二、混合投资(混合性投资),怎样答复
1.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后,各位豪杰纷纷登场秀技,大家深受其益。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2.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3.为解决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满足41号公告债权性投资五个条件的跨境投资,2021年17号公告仅规定:在扣除支付的利息时,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关联关系;当事国作权益投资且不征税),则按股息处理不能扣除,否则可以扣除。
4.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5.要求支付才能扣除,也是实际支付原则。符合上述第项和第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6.解读要义:今后税前扣除一定要求支付,且有合法有效凭证支持,不可税前扣除。
7.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8.外: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