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作者:龚午婴 发布时间:2022-03-30 07:14:10 点赞:次
1.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告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经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向报省局备案。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由福建省税务局会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2.延续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中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规定。
3.清理归集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修正土地增值税预缴和尾盘销售的申报期限的规定。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要怎么样读懂
1.延续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总2017年第1号公告)有关清算单位确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05号)规定的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的规定。
2.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7]141号)废止。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一条第项、第三条废止。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怎么能举例
1.十五条的规定,对办理清算手续适当修正文字表述为办理清算纳税申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符合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
2.单项预征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关于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市局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均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4.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实行核定计算扣除和对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清算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集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