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区别(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作者:赵浩光 发布时间:2022-03-30 07:52:09 点赞:次
1.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25号公告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法定资产损失要在账务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准的,为便于政策操作,25号公告作出了量化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鉴于上述情况,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一、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区别(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如何快速陈述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
2.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4.其中需准备的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下表:一般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有资产损失专项报告的模版,按报告模版说明相关损失情况。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出具专项报告。
5.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区别(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怎样做评析
1.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计处理年度应理解为会计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应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或纳税申报年度。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3.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的资产损失的情形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销售存货损失;发生坏账损失;被盗、丢失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申报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5.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办理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申报,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