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作者:鉴冠军 发布时间:2022-03-30 15:58:14 点赞:次
1.废止5件行政法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2.第一次修改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难以执行。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影响《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法》的有些规定自相矛盾。
5.《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条文之间的内容有重复。
6.《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更加难以执行。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怎样做举例
1.第八十条规定的是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适应税收执法需要的办案期限。
2.全胜奇《试论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前后就出现了矛盾,应当取消《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4.除了符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扣押、查封期限是六个月外,其他都得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5.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要怎么回答
1.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就会发生长期限制当事人财产的情况,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税收保全的具体规定放在税收优先权和纳税人分立、合并时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之间显得有些突兀。如果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关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的期限应做出特殊规定,以适应税收执法的需要。李文《社会综合治税的国际比较》,《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第四十二条要求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如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这一期限有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三十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同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到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是有一段时间间隔的,不是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就可以立即执行的。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采取税收行政强制的规定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