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怎样避交个税(关于交通补贴免征个税)
作者:林翔 发布时间:2022-03-30 15:59:58 点赞:次
1.深圳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讯费如果是实报实销的,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税前扣除。
2.总局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明确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的问题。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按限额300元扣除。
3.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一、交通补贴怎样避交个税(关于交通补贴免征个税),怎样阐释
1.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2.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交通补贴怎样避交个税(关于交通补贴免征个税),要怎么辨析
1.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海南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以票据报销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每年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新疆《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