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作者:赵景千 发布时间:2022-03-30 17:18:08 点赞:次
1.纳税人应将自身经营行为清晰界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行为,以准确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
2.网站纠错对于纳税人来说,日常经营中常常会面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
3.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7%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税务处理方法:混合销售的处理办法:《36号》附件二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4.我们提示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以正确适用税务处理,降低税法风险。

一、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怎样做认知
1.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都只涉及增值税,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上。
2.混业经营指的是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兼有",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关,要求对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这种销售行为就叫兼营。在混业经营中曾规定。
3.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细则》中就已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之前政策不变的是,对兼营的税务处理依然是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营改增之前的兼营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营改增以后,兼营不再涉及营业税,而是不同增值税率劳务之间的兼营。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具体可携带有关资料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5.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11%)缴纳增值税。《36号》文在《细则》的基础上,又去掉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二、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怎样确定
1.混合销售中由于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混合销售实质上是一项应税行为。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2.文件以纳税人所从事主营业务为界,分别按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3.营改增前后变化:对比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可以发现《36号》文对混合销售及兼营的定义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实施全面营改增以后,营业税将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因而《36号》文在此处去掉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