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作者:张为彬 发布时间:2022-03-30 18:46:50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存在上述差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实行核定征收,在项目完工时实行查账征收,就会涉及较为复杂的衔接处理问题。
2.2011年应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当年取得的收入元所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元。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范围问题通知如下: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帐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怎样做研读
1.应缴营业税为*5%=500000(元)。2021年以前年度已经核定改查账的企业,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此类资产2021年以前年度的成本支出折旧摊销,相应支出不能按17号公告和五年的追补规定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对此类资产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成本支出折旧摊销可以按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
3.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4.销售住宅10000平方米,取得预售收入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核定改查账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核定征收期间的收入确认,存在改查账后确认核定征收期间的收入,取得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发票并在查账期间确认成本扣除,不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不能按17号的规定查账期间确认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怎样去解读
1.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2.盘点盘账并收集资料留存按17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不需要报送资料给主管税务局,企业应在核定改查账的年度初对资产进行准确盘点,对账务进行核对,收集相关计税基础的依据资料。
3.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簿的;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发行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以我们国家为例,2016年全面落地营改增之后,市场上最为常见的两种发票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了。
5.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营业税金及附加虽然2011年会计账面上结转税金及附加元,其中有550000元是由于2010年预售收入产生的,这部分税费在计算2010年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作考虑,不能在2011年进行重复扣除。甲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在计算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考虑了当年的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率就是在考虑企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方面因素后确定的利润率)。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