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利息代扣代缴税(代扣代缴利息税规定)
作者:王会仙 发布时间:2022-03-30 20:33:51 点赞:次
1.我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2010年1月5日向国外母公司借款1000万美元,合同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4.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010年计提的未实际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外债利息代扣代缴税(代扣代缴利息税规定),怎么去诠释
1.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依据上述规定,税法遵循实际发生和收入与其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利息支出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外债利息代扣代缴税(代扣代缴利息税规定),怎么能理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4.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4月偿还2005年11月向境外股东借款的利息时,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按5%税率全额代扣代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