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管理办法(契税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伍天祥 发布时间:2022-03-30 20:50:36 点赞:次
1.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第六条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2.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第十九条纳税人改变第十六条项、项规定的土地、房屋用途的,按实际改变用途的土地、房屋价格补缴契税。第十一条第十条项的纳税人为交换价格差额的支付者;项的纳税人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者。
4.第十五条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第十三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即纳税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标准文本合同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当天。第七条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税额和期限内缴纳税款。
6.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第五条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一、契税管理办法(契税管理暂行条例),怎么做诠释
1.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3.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未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核算的医疗单位以及疗养、康复机构除外。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未出具契税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由办理手续的单位补缴契税。第九条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只收契纸工本费。
5.按买卖税率纳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6.第十二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短纳税额的二倍为限。
7.按下列手续办理: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8.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二、契税管理办法(契税管理暂行条例),怎么样才能辨析
1.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4.依条例第十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第十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四条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5.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按年度征收的契税总额提取10%的征收经费,用于契税征收工作。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6.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7.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2‰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