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作者:程小东 发布时间:2022-03-30 23:26:55 点赞:次
1.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因为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方式不同,产生的税收结果亦不同。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3.企业合并涉及两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4.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
5.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3600=-600(万元)。被合并方未从合并方取得经济利益,故转移不动产不存在营业税问题。转移存货应纳增值税为3000*17%=510(万元)。
6.从增值税的特点看,尽管被合并方在合并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合并方在处置动产时仍需缴纳增值税,从整体来看对国家税收没有影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一、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怎么能理解
1.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2.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确认新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000*70%=2100(万元)。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4.被合并企业动产转移到合并企业,不是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动产的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怎样表达
1.股权转让非营业税征税范围,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该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3.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4.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合并中转让存货和设备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本文就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