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
作者:陈强威 发布时间:2022-03-31 02:59:23 点赞:次
1.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委托、合作研发签订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怎么去简答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
2.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怎么才能确立
1.企业应该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3.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核算符合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符合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5.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6.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