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的计税基础)
作者:王立贺 发布时间:2022-03-31 03:00:20 点赞:次
1.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资产评估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的缴纳,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应尽的义务,我们在进行缴纳和计算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的时候,需要对于房产的类型做出区分,对于不同的房屋的类型,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果是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特别要注意的是规划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只是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3.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的计税基础),如何开始领悟
1.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转让和改建、扩建、个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等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3.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依照租金计征。
4.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5.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的计税基础),怎么才能阐释
1.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3.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6.……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