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简易计税(房屋租赁简易计税)
作者:杨根仁 发布时间:2022-03-31 05:28:33 点赞:次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出租房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城镇、乡村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有经济单位。

一、租金简易计税(房屋租赁简易计税),如何快速举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所谓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2016年5月1日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租金简易计税(房屋租赁简易计税),怎么才能确定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2.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3.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该税收政策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4.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由产权承受方按买价乘以契税率缴纳契税。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