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朱永嘉 发布时间:2022-03-31 05:29:31 点赞:次
1.地方各省税务局的规定:界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山东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和宁夏等国税局都规定: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按老项目认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3.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一、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何做研读
1.如果只提供加工服务,总包方无法扣除。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通过以上一些省份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原理,笔者认为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016〕36号)文件执行。
3.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在国家层面而言,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只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实际。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5.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二、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怎么阐明
1.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如果属于建筑业(建筑业混合销售)服务的,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如果不属于建筑业服务的,则不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分析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基于以上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营改增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造价里面不含11%税率的增值税,只含3%税率的营业税。
3.随着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降为9%之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4.如果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与总包付给分包的工程款中不含11%税率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不符。基于此税法规定和前面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是老项目而不是新项目的分析,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