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案卷保存期限)
作者:靳太清 发布时间:2022-03-31 08:00:27 点赞:次
1.新《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作为的八种行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
2.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第二十条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剔除下列文件材料:没有证明或者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内容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材料;其他与卷内记录事项无关、确无保存必要的文件材料。
3.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4.利用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权机关和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有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材料正本、定稿一并收集。
5.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采用软卷皮装订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案卷编号依序装入卷盒保存。

一、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案卷保存期限),如何成功回答
1.第十六条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2.第十一条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项目,对上一工作环节移交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填写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办理交接手续。
3.第二十二条可以随税务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归入案卷;标注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相关信息,放到备考表与封底之间。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期限为。
4.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密级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项目包括:文件材料名称、文号、序号、页号、页数、日期、备注、责任者。
5.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注页码,正面编注在右上角,背面编注在左上角,空白页不编注页码。
6.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防止损毁、丢失和密。

二、稽查案卷保管期限(案卷保存期限),怎样做概述
1.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第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等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2.第九条税务稽查事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收集的复议、诉讼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归入相关税务稽查案卷。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3.第十九条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检查卷内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整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则,编注页码是否正确,卷内文件材料名称、数量与目录是否一致等。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选案、举报、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5.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