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解读(新收入准则解读主要会计科目)
作者:肖双 发布时间:2022-03-31 15:46:33 点赞:次
1.该会计科目的使用只与企业的退货业务相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判断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够主导第三方运输公司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2.12月31日,甲公司依据与客户的沟通情况,预计退货率将降为5%,退货商品发生价值损失金额为5000元。
3.如果预计退回的商品将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甲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应收退货成本20000元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之则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根据新财务报表格式,合同履约成本列示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4.借:应收退货成本40000,主营业务成本460000;贷:库存商品500000。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应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各项行业准则、规定的变化也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好地进行财务业务的处理、避免漏洞、完善流程,使财务工作不仅能及时、完满地反映经营状况,更能为后续的经营发展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及支持。

一、新收入准则解读(新收入准则解读主要会计科目),怎样去读懂
1.定部门书面答复意见中没有提及2006年准则应用指南的上述规定,而是明确表示企业应根据新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在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将发出商品的元计入存货项目。将合同负债转入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只能将电梯的生产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不是应收退货成本,并将收到的价款记入预收账款。
3.前述预计兑换率全靠企业自觉,就可能沦为利润调节手段,对于积分影响重大的企业,这必然是财务尽调要点,企业应该有积分系统,充分了解计算规则,每个企业的积分消费情况可查,统计积分兑换率应该不是难事,只是会比较繁琐。这导致有人认为在新收入准则下,发出商品科目全应由应收退货成本科目代替,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4.2020年1月5日,甲公司完成了电梯的安装调试,客户签字确认。

二、新收入准则解读(新收入准则解读主要会计科目),如何快速评价
1.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不需要对发出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情况进行估计,只需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如安装检验工作已完成,客户验收接受商品时或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将发出商品的余额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2.最大的特点是增加未来履约资源,简单说就是随着成本的投入,建造的工程越造越大,那这个成本就是合同履约成本。
3.应收退货成本新准则下,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设置了应收退货成本科目。
4.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5.基于这样的义务存在,企业收到的全款就应当分配一部分出来确认为负债,而非全额确认收入。
6.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新准则将合同成本区分为合同履约成本和比较前期的合同取得成本。这些会计科目与原收入准则下的相关会计科目很容易混淆,本文选择新、旧收入准则下这四组相互关联而又有所区别的会计科目,并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辨析。
7.合同取得成本,为取得合同而发生,比如对销售人员的奖励,成功签订一份合同,奖励100块。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安装,安装调试完成后客户才签收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