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处理)
作者:许春干 发布时间:2022-04-01 20:09:54 点赞:次
1.本案中定价低于成本价,存在正当理由如前所述,使用价值是价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决定价格,故价格并非绝对由成本决定。不仅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存在降低定价的正当理由,税法也认同相应的价格调低。乙公司因款项无法收回,故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2.2009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9台机器设备,乙公司随即将该19台设备转卖给5家最终用户。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将最终定价调整为原价的五折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显然是错误的。甲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处理本案中的19台设备,该等定价明显符合市场公允性,且具有足够的正当的理由。
3.[点评]实践操作中,销售价格的制定往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面是筹划不可能鱼与熊掌兼得,只要可以解决关键症结,就是良好的运作方案。

一、低于成本价销售(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处理),如何快速表明
1.在税务检查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按残次品对19台机器进行重新定价处理,符合客观事实,且合法、合理、正当。该条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是要视同销售的,与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2.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3.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用作非货币性福利,一般都会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处理。由于该形式的销售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需要调整为按照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4.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5.甲公司在2013年与乙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将19台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调整为原价的五折。

二、低于成本价销售(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处理),怎样做回复
1.乙公司与5家最终用户的结算方式为:最终用户支付30%的货款后,乙公司安排生产厂家发货,最终用户确认收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甲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对外销售了19台设备,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结算方式为:乙公司支付30%的货款后,乙公司确认收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在未收到后续货款的情况下,拒绝向乙公司开票,亦未申报纳税。
4.稽查局以甲公司低于成本价格销售19台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按组成计税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07]13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