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居间费缴税(本月/认识)
作者:梁梦辉 发布时间:2022-11-30 14:11:18 点赞:次
上海地区个人促成业务成获居间费,开票及缴高额税,核定征收税收优惠
甲乙双方业务的成交在双方没有足够的渠道找到其满意的合作方,企业会选择付费给第三方通过他们来找到其符合条件并有相关需求的企业,此处的第三方也就是"居间人",居间人的形式有企业、自然人(个人),但居间人获取到的居间费因属于企业对个人之间的业务,居间人想要能够使用这笔居间费用还需要完税之后才能自由支配——个税(20%),企业也会让居间人开具发票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

那么对居间人缴20%的个税(个人所得的居间费在个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问题才能对居间费自由分配和企业要求居间人开具发票作为企业成本的问题,对既能解决个人的个税及企业的成本票据问题适用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行业利润率10%,再五级累进制计算的核定征收政策,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去接业务,其获取的居间费就可享受核定征收,到能够自由分配时此笔高额居间费只需要缴纳综合税率在3%左右的税费即可。

税收洼地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在500万,截止今年年底增值税1%,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整体的综合税率3%左右及完税,增值税可开具专票或是普票,每一次业务开具票据时会出具核定征收表,电子税务系统显示核定征收属于税前核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解决居间人高额居间费的个税和企业需要的成本票据。
具体居间人的高额居间费在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前后其缴税的一个差额具体有多少,通过真实案例的数据来具体分析:某居间人促成了居间合同的成交,取得了420万的居间费,付款方要求居间人开具发票,其居间人也需要完税后才能自己自由分配此笔居间费:

没有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420万居间费纳税:420(不含税)*20%=84万
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420万居间费纳增值税:420(不含税)*1%=4.2万
附加税:4.2*12%*50%=0.252万(小规模减半征收)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420*10%*30%-4.05=8.55万
综合税费:4.2+0.252+8.55=13.002万

居间人的高额居间费在享受了核定征收与没有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居间费能自由分配所需纳税额相差高达70万左右,核定征收政策解决了企业和居间人双方的问题也促成了居间合同的签订,达成了甲乙双方的合作共赢。
本文作者:资深税务筹划师 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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