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交税麻(当日/解释)
作者:方悦 发布时间:2022-12-01 10:14:08 点赞:次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6日某混凝土公司(甲方)与熊某(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由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银水园小区1#、2#、6#楼、1#地下车库及村委会”工程交由甲方供应商砼,商砼供需合同签订后,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对工程所提供的信息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支付乙方所提供的工程信息费,费用为30元/m3,支付方式:每次工程货款到账后1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批次的全部信息费。2、甲方从乙方的信息费中,每立方扣除3元作为信息费所需上交的税费,乙方不再另行交税或提供完税发票……。2012年7月7日,某混凝土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预拌商品房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向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银水园小区1#、2#、6#、1#地下车库及村委会”项目供应商砼。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双方买卖商砼一事发生争议,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9988元及违约金121599元。该判决书查明,某混凝土公司向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商砼18612方,总货款为6079988元。2016年,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关于涉案的商砼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现熊某因居间费用一事,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庭审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致调解未果。
律师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