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个税意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曾志心 发布时间:2022-04-04 10:27:54 点赞:次
1.为了避免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相互推诿、推卸责任、消极办理退税等不正当情形的发生,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以具体规定的方式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的法定职责,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支撑。第八章征收管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视同财产转让之规定对个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解释,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而《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未包括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2.意见:我理解,文件的起草者本是好意,尽可能减少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操作起来却有很大的问题。从条文设计来看,个税法实施条例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意将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些做法嫁接到个人所得税当中。条例草拟者不向受赠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对捐赠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不符合个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且与个人所得税的制定逻辑不符。
3.由于我国以工资薪金为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占据纳税人的较大比例,这样的规定是贴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以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据统计从2010年到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上升了103%,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110%。
4.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征求个税意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怎么去陈述
1.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享受。考虑到取消视同财产转让规定的可能性较小,可以对主体进行限制,将个人限定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另有规定以外,不视同转让财产。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2.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我们认为该条单纯以年收入作为核定征收的门槛,实则欠缺合法、合理性。纳税人可能会从不同地区取得不同税目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将根据其自身的便利和节约成本的原则来选择一处合法的纳税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税及退税等事项的办理。
3.在新个税法颁布时,社会、业界认为汇算清缴将大大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恐面临实施困难。
4.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5.宽免政策的延续,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于国际人才引进的鼓励。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征求个税意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怎么辨析
1.《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况且本次新个税法草案提出了几大税前扣除项:在商业健康险限额扣除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2.大亮点与五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建议,与读者一同探讨。
3.本条款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抵触,捐赠视同财产转让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逻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4.指定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办法较为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定会出台配套文件,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为了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损害国家税收,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纠错、实施税务处罚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5.从此条文可以预见,大量日常的个税汇算清缴业务将促进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对于税务师、税务律师而言是一次机遇。
6.稳定原有的外籍人士的优惠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我国吸引国际人才的竞争力。对超过年收入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不仅背离了上位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现行的政策亦不相符合,实则欠缺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