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来源证明(疫情失去收入来源证明)
作者:费功全 发布时间:2022-04-04 14:07:31 点赞:次
1.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个体工商户账户。
2.视同正常缴存,该补缴时段可计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3.政策覆盖范围01人群类型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上统称四类人群。
4.市税务局已制定具体减免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具体操作细则公告,房屋出租方可依据减免租金的协议,向税务机关提请困难减免申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5.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一、收入来源证明(疫情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何才能阐述
1.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工商户可向公证机构申办不可抗力事项公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武汉城市留言板问题反映平台,受理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及纾困诉求,及时将诉求按职责分工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实实在在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3.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特殊情况可与银行联系,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为了让个体工商户更加直观和详细地了解政策中的帮扶措施,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
4.缓交期限一般为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延长至仲裁裁决书作出前。注意:渤海银行支持的是逾期罚息减免和征信记录修改,并不是贷款还款延期、展期、缓期。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免征手续。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这些政策统称为征信权益保护政策。批量退费流程: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确定2020年2月、3月需退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退费险种、退费金额、单位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联行行号等收款信息,并锁定待退款金额的待转金部分。

二、收入来源证明(疫情失去收入来源证明),如何去认识
1.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将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明细传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经与银行协商,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开始计算;参加了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接续缴费一个月。
2.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根据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3.如未按时补缴的,将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由此引发相应待遇损失由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承担。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转来的异议申请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