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作者:杨舜君 发布时间:2022-04-05 17:29:40 点赞:次
1.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指股东大会。
2.由于并未反映合并前合并主体财务报表中未包含在合并日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或负债,权益结合法的完整性也较弱。
3.为了尽可能反映购买方因为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承担的潜在义务,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
4.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5.权益结合法以原主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确认,无法反映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使被合并方合并后的财务报表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被削弱。

一、会计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怎样解答
1.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人企业合并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4.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不应将权益结合法理念下推到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

二、会计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怎么能阐释
1.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易的,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作不同的处理,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确定购买日的重要因素。
2.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这里所称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该部分费用应比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类似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或是计入所发行债务的初始确认金额。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购买一项资产的一般原则,是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入资产的成本,而权益结合法则是以购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初始确认成本,与其他资产的购买处理原则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