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作者:宋加军 发布时间:2022-04-07 19:51:36 点赞:次
1.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具体核算方法,如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是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最基本的证据,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

一、私设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如何去界定
1.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2.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二、私设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怎么阐释
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会计人员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