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争议(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是哪些)
作者:唐春美 发布时间:2022-04-13 03:41:03 点赞:次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税务系统内,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赔偿。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致。
5.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因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始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什么是纳税争议(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是哪些),要怎么样讲解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注意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4.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二、什么是纳税争议(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是哪些),要怎么确定
1.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自己达到纳税标准的,需要及时申报税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
2.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返还罚款、解除冻结存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
4.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征纳税过程中的职权行为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