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作者:林正洋 发布时间:2022-04-13 18:50:07 点赞:次
1.无营业执照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手续。新增特定情形定期定额户还应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按照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2.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征税,不得提前征收。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3.第二十五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自申请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定额。
4.主管税务机关预收纳税保证金或抵押实物时应开具收据。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第二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委托代征、简并征期、银行划缴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怎么做诠释
1.第二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代征人应按照规定设置代征税款帐户,准确核算和解缴代征税款。第十三条代征人除海关、建设银行等临时性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和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以及代扣个体运输、冰果业户税款和村屯、居民委代征的零散税款可暂不办理纳税鉴定外,其他代征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手续。
2.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十新增定额执行期满的税务处理按照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3.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中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开展纳税评比和协税、护税教育。过去省内制定的税收征管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4.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

二、税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如何快速认知
1.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新《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2.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3.定期定额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税务登记证不准涂改、转借或转让,应及时向发证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
5.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只需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是比较简便的一种申报方式。明确不服定额核定可以选择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