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
作者:陈小森 发布时间:2022-04-15 17:39:40 点赞:次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2.此处的十二年应该是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一种限制性规定,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赔偿金计算是否受到12个月封顶计算,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
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种观点笔者第一次听到。因主张拖欠的工资及索赔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周琳于1998年10月1日入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对于解除与周琳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应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4.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怎样才能简答
1.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计算具体分为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曰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时分段计算经济补偿,即均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只有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
3.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二、2008年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要怎样答复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双封顶即支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曰为界分段计算。仔细斟酌实则逻辑混乱。
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也请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批评指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