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
作者:黄科亮 发布时间:2022-04-17 07:38:54 点赞:次
1.在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时不必修改实施条例,从而使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和高效。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4.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保持与购买方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5.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如何领悟
1.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2.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投资人按照利息收入纳税,被投资人按照利息支出税前列支。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如何去界定
1.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原来规定的从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拖长获利前的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没有获利,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3.随着企业会计核算能力、税务机关数字化建设的不断提升,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已经变为一种趋势。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4.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则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