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最新解读)
作者:独敬宇 发布时间:2022-04-17 12:18:09 点赞:次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4.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一、劳动合同法38(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最新解读),怎么表明
1.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劳动合同法38(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最新解读),怎么做评判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2.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4.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5.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