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叶振荣 发布时间:2022-04-18 09:49:49 点赞:次
1.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2.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
3.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如果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其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会不断提高,当这一比例太高到20%以上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也会增大,此事成本法就无法反应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对投资单位的影响,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4.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怎么才能陈述
1.此时初始投资成本为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核算方法。长江公司和大海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初始投资确定不同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
3.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4.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会计业务的分录。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如何做解答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2.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回的股利。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2007年9月3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有比例确定可分回200万元。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
4.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5.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