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作者:申珂赞 发布时间:2022-04-18 11:29:38 点赞:次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双方应明确约定包装标准,必须符合储运安全要求,并应明确印制运输标志。第三十七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在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第四章产品的包装第十八条产品包装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清点数量可以全部清点或部分清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4.机电产品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和安装、修理工具应明确规定。
5.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6.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怎么样才能理解
1.第七章产品的价格第二十八条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裣其差额部分。
3.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4.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6.如果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
7.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怎样做总述
1.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分别依照目前实行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格执行。应先由合同违约方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第十四条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3.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凡超越上述有关规定所签合同无效。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5.第十一条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商定。
6.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