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密条款(合同保密条款约定)
作者:陈旭彬 发布时间:2022-04-19 03:29:28 点赞:次
1.关于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对保密信息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始于本协议生效,并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共领域的信息。
3.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4.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合同中还应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因露信息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6.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

一、合同保密条款(合同保密条款约定),要怎样描述
1.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保护法益之失衡,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选择适用。
2.这种保密对象建议做广义解释,凡是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主体,相关人士包括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
3.在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最常见的保密协议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接受方须确保其所有相关人士知悉且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受其约束。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这种保密条款的限制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约定:一方面是信息本身的排外。
6.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7.《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

二、合同保密条款(合同保密条款约定),怎样评判
1.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3.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即有些信息如非对方的商业秘密、对外已经公开的信息、通过自身简单查询可以得知的信息等,对此类信息都不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是商业秘密的调取主体排外,如果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向合同一方调取另一方的商业信息,被问询的一方有高于合同义务的配合义务,而提供的信息不属于露行为,亦不构成违反合同保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