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作者:张燕虹 发布时间:2022-04-19 18:33:16 点赞:次
1.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已取得境内公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运输企业,可为其所属分支机构运输车辆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支机构所属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3.分支机构运输车辆备案的暂停、注销决定均由注册地海关负责作出。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
4.本公告自2007年8月20日起施行。电子档案托管是指企业委托经海关批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集中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

一、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怎么去理解
1.注册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海关对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运输车辆的监管条件进行验核。海关单证档案库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直属海关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联,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企业存储报关单证范围企业存储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及结关后,无需向海关递交并由企业保管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3.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存单形式企业存单分为顺势留存、电子档案保存、纸质档案保存和电子档案托管四种形式。
4.所在地海关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分支机构运输车辆上年度的运营情况和验核情况函告注册地海关。

二、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如何释义
1.纸质档案保存是指企业按照海关管理要求,集中保存纸质随附单证的管理方式。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2.电子档案保存是指企业按照海关管理要求,集中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
3.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存单企业不具备存单条件时,应及时移交注册地海关保管。
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顺势留存是指企业按照自身经营管理流程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