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作者:彭维熙 发布时间:2022-04-19 23:10:40 点赞:次
1.2013年3月原、被告分手,分割财产时决定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担心在还清贷款之后原告拒绝协助履行过户登记,遂双方签署了由律师见证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8900元,该数额为汽车贷款的余额,交易方式为分期付款,由被告按月向汽车贷款的还款帐号内还款,总价款及还款方式等均与汽车贷款的还款方案相同,原告负有贷款还清时的协助过户义务,直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有7911元未支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销售影响巨大,销售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秩序。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2.原告法定代表人明确其行为为职务行为,被告亦发送涉案货物给原告,故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建立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主张,上诉人是与商家进行交易活动,商家万怡家居及厨乐益康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导致上诉人无法追究商家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平台方应承担责任。

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如何答复
1.被告应将剩余购车款7911元给付原告。原、被告在销货清单中约定钢材款在2017年5月12日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销货单中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所以需要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上述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应认定为系三无产品。商家万怡家居不属于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商家类型,其产品铁锅不属于《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的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产品。现原告要求退回402套涉案防护服,截至2021年10月23日,商家厨乐益康仍未删除虚假宣传,被上诉人未尽监督义务及防范义务。

二、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做评析
1.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钢材的义务,被告应按照销货清单中的约定支付货款。自车辆价款全部清偿之日起30日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对所购车辆进行过户,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伽博电子器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娟33000元;驳回原告许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在诉讼前拒绝提供商家厨乐益康工商信息,而且未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导致上诉人未获取上述信息。支持了原告关于解除合同,利息以及快递费的诉讼请求。郭长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3.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销货清单中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购车款,原告与被告之前系情侣关系。
4.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989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