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作者:杨林涛 发布时间:2022-04-22 14:19:29 点赞:次
1.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江西交投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加强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计划的执行力度;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告省国资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业收入构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无不利影响。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3.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冶炼资源的综合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社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及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工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怎么样才能梳理
1.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中信证券作为18国控018国控019赣国资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公告。
2.第十九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原则上重大投资项目要实现后评价全覆盖,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更严格、更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第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三季度后的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怎么才能读懂
1.不符合出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六条省国资委建立并优化投资项目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3.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4.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5.第二十七条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6.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