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于立江 发布时间:2022-04-23 16:52:22 点赞:次
1.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培养就像企业投资者购买股份一样,经纪公司和艺人均对未来的经济收益享有期待权,并且随着《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该收益的具体数额也会时刻变动。如果仅以合同约定内容判断双方不具有一定形式的劳动关系,二经纪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实际获支持的比例较低通常情况下,演艺经纪合同会对艺人的违约行为约定高额违约金。
2.综合考虑笔者在本文谈及的艺人在履约期间为经纪公司所创造分红抵扣公司服务成本,如经纪合同所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双方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重新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以上都无法解除的,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认定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也可以摆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近三年北京地区的司法判例,就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艺人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简明分析。
3.本文所分析和反映的情况仅针对司法裁判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不乏通过商事仲裁或者协商方式解决的,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最终结果可能存在差异。针对与经纪公司签约前知名度、影响力均较小的处于事业起步阶段的演艺圈新人而言,就经纪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艺人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免除经纪公司自身违约责任的条款,可调查取证同期签约新人是否采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并考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上述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一、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怎么做描述
1.是自己一手培养起来的艺人转投其他经纪公司,本应从该艺人身上获得的高额回报打水漂不说,还变相增强了竞争对手的实力。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2.纵观我国艺人解约纠纷的司法案例,不难看出主流观点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经纪公司一般与艺人签订长期合约,且经纪合同会对艺人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并就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特别约定严重的违约责任。
3.年华可数、青春易老,明星的黄金时光也是廖廖几年。显然纠纷双方持不同意见。为了平等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的利益,应当对补偿金额、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4.约金相对数额和绝对数额均不高。2018年10月25日,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此类行为兼具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的特点,经纪公司既作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艺人从事贸易活动,又作为居间人向艺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5.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通常对于经纪公司约定的义务都较轻。
6.对于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所签订演艺合同的定性问题,实践中存在居间、代理、行纪等不同理解;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理解不一。
7.文孙义荣许闻琪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文化娱乐产业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演艺经纪行业也随之进一步规范化、市场化。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明确艺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助于更好地解决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促进演艺经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怎么去简答
1.在合同必然终止的前提下,艺人应当突出证明其与经纪公司签约是为了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演艺事业、与经纪公司达到共赢状态,进而引出履约期间为经纪公司创造的分红足以抵扣公司服务成本,解约并不会给经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之主张。这些材料通常包括拍摄量、角色定位、片酬合约等,新人视情况选择适用。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艺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以规范《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行为。
2.在我国当前演艺产业模式下,演员艺人的演艺活动普遍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也不具有经纪的资质和资源,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结合实际损失进行考量。艺人在有特殊行程安排之外的时间里,通常以签约经纪公司员工的身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且和其他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纪律、享受休息休假。
4.人和经纪公司的利益为中心分成了两派。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人合性极强的交易安排,其履行需要依赖艺人本身的演艺才能,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