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查询)
作者:朱志 发布时间:2022-04-24 19:32:14 点赞:次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将以下资料寄至海关总署:账户及密码找回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2.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3.特别提醒备案完全免费。被撤销备案的一年内再次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海关可以不受理申请。
4.海关在货运渠道持续加强对输往北美、欧洲、南美、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侵权货物的监管。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5.10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6.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7.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确认其身份后,将备案账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第二步录入并提交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备案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备案续展申请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提交。

一、海关知识产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查询),怎么才能解答
1.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2.特别提醒:海关不会长时间暂停通关,一定要注意上述3个工作日的规定,您的权益将难以保障。相关企业及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公司的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
3.原系统停止使用期间,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确需变更联系人信息或合法使用人信息,可与货物进出境地口岸海关直接联系。2014年3月1日新系统正式启用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登录系统对上述信息进行维护。厦门海关知识产权系统平台也为外贸企业提供了甄别外贸订单中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快捷途径,帮助企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侵权情事发生。
4.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5.自2014年2月17日17时至2月28日24时,海关总署将进行原系统与新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通过知识产权预确认咨询模块,企业可随时随地上传相关图文资料,并申请知识产权预确认,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便捷。

二、海关知识产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查询),怎么做解读
1.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海关对专利权保护的准确性。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2014年1月1日前在原系统已注册用户,在2014年2月17日前尚未向海关总署提交纸面备案申请且未缴纳备案费用的,应当在使用新系统前重新注册。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系统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用。
3.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伪报、瞒报情事的,海关会在《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中告知预估货物数量及权利人应提交的担保金额。为保证原系统向新系统的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新系统将实现办理备案相关事项的全程无纸化。
4.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原系统已注册用户仍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新系统。
5.专利权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通过提交证明该专利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予以恢复。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可以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