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内容)
作者:方军东 发布时间:2022-04-27 12:19:05 点赞:次
1.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2.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5.《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旅客的协助义务: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6.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一、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内容),怎样做评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商品交付时间的确定对商品的验收、质保期的计算、商品损毁风险的承担,以及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时间的计算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内容),如何快速阐释
1.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3.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