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车辆质押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李京津 发布时间:2022-04-28 17:05:12 点赞:次
1.如此规定之理由在于,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是没有价值的。
2.该条规定了典当公司是有权收取绝当后的综合费的。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乙方因处分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费用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3.质押机动车的保管约定: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甲方把车辆存放到乙方指定的场所,如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停放的。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机动车以清偿全部款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该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
5.续当、赎当、绝当约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和当期费用后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法官提醒购买车辆必须弄清车辆来源质押车指车主在对外举债时质押给银行、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汽车。该案的案由应当调整为债权转让纠纷。
6.甲方在结清上述费用后也可以赎当。由债务人直接向乙方偿还,该债权项下的质押物及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全部由乙方享有。关于综合管理费支付问题。
7.担保范围约定:甲方所欠乙方之典当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的案由为债权转让纠纷。

一、车辆质押合同(车辆质押合同纠纷案例),要怎样评析
1.质押手续的办理约定:质押手续由甲方本人和乙方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如甲方确实无法亲自办理,则须签署机动车管理机关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人代为办理。
2.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不足部分向客户追索。于2017年11月15日起使用该车,2018年2月9日该车被盗,其他各次期限以当票为准。
3.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将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4.法官说法债权转让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乙方获得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质押机动车有关质押证明后,视为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5.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与刑法中的诈骗行为并不等同。方承担乙方因停放车辆的在路途上发生一切风险责任,包括相应的经济赔偿。乙方对该车辆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外部发生的损坏进行修复或相应赔偿,乙方不对车辆内部损坏承担责任;乙方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该车辆损毁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质押合同(车辆质押合同纠纷案例),如何去研读
1.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以及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甲方提供质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自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2月16日向甲方提供的最高当金额为人民币261000元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总体原则应是已公示的优先于未公示的,先公示的优先于后公示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受让人在取得质押车之后,不具有质押车的所有权,是在债权实现之前具有使用权,可以正常年检以及购买保险等。卖给原告的这辆车已质押他人,被告明知该车来历不明,而民事活动中所说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时间,由于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典当行无法自行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其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