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证明(进项专票遗失证明)CJJ
作者:魏振波 发布时间:2022-05-16 16:59:28 点赞:次
过去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还需要跑税局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营者与此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相对应税票做账联影印件,做为增值税进项税的低扣凭据、出口退税凭据或记帐凭证。
《国税总局有关增值税税票服务平台等事宜的通告》(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用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了
2、确立税票做账联影印件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
一、增值税专票丢失不用废止再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产生卖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接到退还的发票联、抵扣联合乎废止标准的,按报废解决;开具时发觉不正确的,可及时废止。”
“第二十条与此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为本规范所称之为废标准:
(一)接到退还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长未超出销货方开税票当月;
(二)销货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
(三)购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论为‘纳税人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用发票编码、号码认证不符合’。”
不难看出,税票丢失并不符废止标准,因此不能立即废止。
二、增值税专票丢失不用开具红字发票
聪慧的你应该知道,废止有标准,开红字发票自然也是有前提的啦~
依据《国税总局有关红色字体增值税税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后,产生卖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应税服务中断等情况但不符发票作废标准,或是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开具红色字体专用发票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看清啦~税票丢失也不符开具红字发票的标准,因此也不可以那样实际操作。
三、增值税专票丢失不用做登报挂失
1.立即向负责税务局表明
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要求,应用税票的个人和单位理应妥当存放税票。产生税票丢失情况时,理应于发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局。
发票遗失、毁损必须递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发票遗失、毁损且税票总数比较大在报告书中没法所有体现的还应给予《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2.丢失增值税专票一部分发票联的各自处理方法
情况一: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产生丢失。经营者与此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相对应税票做账联影印件,做为增值税进项税的低扣凭据、出口退税凭据或记帐凭证。
情况二:仅丢失抵扣联。经营者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对应税票的发票联影印件,做为增值税进项税的低扣凭据或出口退税凭据。
情况三:仅丢失发票联。经营者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对应税票的抵扣联影印件,做为记帐凭证。